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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法则一词的两种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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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推理过程完全起于对“法则”
意义的一种错误解释。
在实际生活中,法则被理解为国家借以规定公民行为的规则[1]。
这些规则经常同公民的自然欲求相抵触(因为如果这些规则不是这样,就没有理由制定它们了),所以有许多公民实际上并不遵守它们,而别的人也是出于被迫才服从它们的。
事实上,国家也的确是通过施加某些制裁(惩罚)来使公民屈从于这些规则的。
这些制裁起着把国民的欲求同国家制定的法律协调起来的作用。
另一方面,在自然科学中,“法则”
这个词则与上面的意义完全不同。
自然法则不是关于事物应如何行动的预先规定,而是一种公式,即对于某物实际上如何活动的一种实在的描述。
这两种形式的“法则”
的共同之处仅在于二者都常以公式(formulae)来表示。
除此以外,它们彼此绝对毫无关系。
人们一直使用同一个概念来标示两个如此不同的东西,这是很不应该的。
但更糟糕的是,哲学家们竟让自己被这种习惯用法所左右,导致许多严重的错误。
既然自然法则只是对于所发生的现象的描述,那么,关于这些现象就谈不上“强制”
问题。
天体力学的法则并不规定行星必须怎样运动,好像行星实际上本来喜欢完全按另一种方式运动,只是由于有了开普勒的那些强加的法则的逼迫才在确定的轨道上运行似的。
不,这些法则并未以任何方式强迫行星,而只是表达了行星实际上的运动情况罢了。
如果我们把这个观点用到意志问题上,就会甚至在其他混乱尚未揭发出来之前立刻受到一种启发。
当我们说一个人的意志“服从心理法则”
时,这里的法则并不是些民法条文,并不是说这些法则在强迫他做出某种决定,或要他产生实际上己所不欲的欲望。
这些法则是些自然律,只不过表示他在一定的条件下实际上有何种欲望,它们描述意志本质的方式同天文学法则描述行星本质的方式一样。
一个人只有在受到阻碍难以实现其自然欲望时,才发生“强制”
。
怎么能把这些自然欲望发生的规则本身看作强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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